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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0修正)(发布日期:2010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0日)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3月20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4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章 经济建设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七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
  第八章 民族宗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
  第二条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甘肃省辖区内裕固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红湾寺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政权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团结、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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