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自治县境内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建设、谁受益的草原承包责任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草原建设贯彻全面规划,依法保护,合理使用,重点建设的方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和利用现有天然草场,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建设人工草场和饲料基地。
自治县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生产实行牲畜作价,户有户养,承包经营的生产责任制,并在自愿的原则下,实行合作经营。
自治县的畜牧业立足于商品生产,提倡适度规模经营,促进服务社会化,变生产型畜牧业为生产经营型畜牧业。
自治县搞好畜种改良,引进优良品种建立育种基地,大力发展良种牲畜,提高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自治县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畜禽防治检疫机构,充实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做好畜禽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工作,防止畜禽传染病发生。推行防疫技术承包制和疫病防疫保险制,实行有偿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对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耕地承包到户,长期不变,经批准,允许转包。
自治县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生产,注意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种田,稳定粮食面积,提高粮食产量,同时重视蔬菜生产。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义务植树,开展造林活动。
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乔木、灌木和沙生植被,因地制宜地发展薪炭林、防护林和用材林,在有条件的地方营造经济林,谁种谁有,收入归己。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地方民族工业、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经济,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各种合作经济,根据本地方的资源优势和特点,发展加工业、采矿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建材建筑业、运输业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