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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范围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法律和本办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支持受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三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和本办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范围: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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