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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因特殊需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可以召集临时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会后应将会议的文件发给没有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都应当出席会议。
  对因病因事请假没有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后应发给会议文件。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也可由副职列席。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自治州、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地区联络处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地区所辖的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轮流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在我省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还可以允许部分公民旁听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或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章 议题、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提出。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至迟应在每次常委会议举行十日之前,主动提出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确定,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重点应放在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和需要审议通过或批准的法规及所要作出的决议、决定方面。
  第十二条 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提案部门在一个月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上报法规草案及说明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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