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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章 议题、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询问与质询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省会所在地兰州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每次会议召开前七天,办公厅应将常委会组织人员能否参加会议的人数报告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已经通过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般不作变动,如需变动时,仍应经过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日程的变动,可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对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至迟也应在会议举行十日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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