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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1日,实施日期:1987年8月29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6月30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8月29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州的教育文化事业
  第六章 自治州的干部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
  第七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
  第二条 临夏回族自治州是聚居于临夏的回族实行自治的地方,属甘肃省管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自治州的辖区为: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临夏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战略总布局,从本州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内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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