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县财政的机动财力中每年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事业。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全县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和困难的边远山区的中、小学生逐步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本地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推广机构,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教育,因地制宜地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科技单位实行示范有偿合同制和承包责任制,鼓励和发展科技推广专业户。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藏族和其他民族的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鼓励文艺工作者开展民族文艺创作活动,收集整理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业余文化活动。
自治县加强对历史文物、古籍、名胜古迹的保护、收集、整理、研究和翻译出版工作。
自治县发展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加强农村牧区广播网的建设,努力办好藏语广播、扩大电视覆盖率。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加强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改善卫生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地方病实行免费治疗。
自治县开展藏医、藏药学的挖掘和研究工作,实行中医、西医、藏医结合,积极培养藏医藏药人员,努力提高医疗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个人开办医疗诊所和药店。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审批城镇户口。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县民族的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提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发展具有藏族和其他民族形式、民族传统的体育项目,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华藏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