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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按照国家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时,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一定五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时,报上级财政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依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国家机关在体制、政策方面的重大改变或者遇有特大自然灾害,收支发生重大增减时,由自治县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调整。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乡、镇财政。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业银行领导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开展存贷业务,存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适当发展民间信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好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和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在民族杂居地区的学校设民族班。
  自治县在牧区和经济贫困地区、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的乡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
  根据国家的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和长期居住在自治县境内的汉族考生,在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给予照顾。
  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享受助学金。
  自治县的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班,实行藏、汉两种语文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做好扫盲工作和成人教育。
  自治县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建立各种专业技术学校和短期训练班,提倡各单位和各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或训练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集体单位和个人捐资办学。
  第四十条 自治县认真办好教师进修班,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有计划地选送教师特别是少数民族教师到大专院校进修,提高教师的素质。
  自治县提倡和发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保护学校校园、校产,维护教学秩序。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学校由县、乡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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