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办法
 (1985年5月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保证代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人民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同省人民代表联系:
  (一)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
  (二)书信往来和接待来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
  (四)根据需要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五)个别访问;
  (六)委托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联系。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可以召开一至二次部分省人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必要时通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共同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能在会议期间解决、答复的,要及时解决、答复;不能解决、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并答复代表本人。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访问部分省人民代表;到基层视察工作和进行调查研究,应同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取得联系,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以通知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办公厅设立联络机构,同代表进行书信往来联系,接受代表来会反映问题。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接待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