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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种草种树实施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

甘肃省种草种树实施条例
 (1984年4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草种树
  第三章 林草管理
  第四章 科学研究和教育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种草种树,绿化甘肃,是改变我省面貌、治穷致富的根本大计,是合理调整农业经济结构,恢复生态良性循环的必由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讲求效益的原则,制订种草种树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实施计划,全省人民按照规划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付诸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的种草种树规划和计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批准,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种草种树进展情况。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批准的种草种树规划和计划,实行逐级承包,签订合同,建立档案,落实责任。要把种草种树任务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有关领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种草种树要坚持个人、集体、国家相结合,以户或联户为主的方针,实行草、灌、乔结合,种管并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林业部门,是种草种树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草种树的方针、政策、法令;
  (二)拟订种草种树的规划、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监督林草的管护工作;
  (四)领导种草种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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