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5、稽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
  (八)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所属管理服务费,由同级财政核发。
  (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大通地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
  (十)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1、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人每月50元缴纳,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
  2、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正常运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当调整。
  3、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十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支持。
  (十二)为了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统筹第一个月起,预提一个月的周转金。
  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十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区、县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记录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事项,并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28元记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18元划转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数额相应降低;
  3、上述两项利息收入。
  (十五)个人帐户积累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六)职工因参军、上学、辞职、失业、除名或其它原因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以保留,再次就业的,其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
  (十七)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用于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原则上不能提前支取和挪作它用。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内属个人缴费储存额的结余部分,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金中按规定标准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十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后余额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或低收入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建立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资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