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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西宁市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1997年11月12日 宁政〔1997〕22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西宁市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宁政〔1996〕81号)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强制实施。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四)统筹范围:西宁地区(含大通县)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五)统筹的对象包括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六)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统一领导,西宁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调剂使用。非国有企业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级管理。
  (七)四区社会保险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四区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离退休费用的发放。
  2、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和缴费登记制度,并负责档案记载和其他有关工作;
  3、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4、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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