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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西宁市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1997年10月20日 宁政〔1997〕195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抓住国家战略重点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历史机遇,吸引外商投资,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加快西宁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西宁市内陆开放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和华侨在西宁市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同时适用于设在其他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宁市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吸纳更多的资金,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凡西宁市境外国内各省、市、自治区的投资者,均可参照享受本规定。

二、投资方式和比例

  第四条 外商可在西宁市境内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1、举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2、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3、举办股份制企业;
  4、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5、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6、购买、收购、参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西宁市内国有、集体企业;
  7、经营房地产;
  8、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9、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10、经批准设立国外金融分支机构;
  11、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投资导向

  第六条 鼓励外商在我市兴办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鼓励兴办以本省资源为依托,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加工企业;鼓励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鼓励外商兴办以发展“菜篮子工程”、农业水利灌溉、土地连片开发、建设经营农、林、牧、渔新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开发项目。
  第八条 鼓励外商与道路、桥梁、电厂(站)、给排水、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建设经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旅游、信息等服务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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