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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西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1997年4月14日 宁政办〔1997〕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动我市分散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推动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本细则。
  市、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全市残疾人待业调查和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收缴、管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
  (四)为农牧区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全面掌握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情况,对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建档立卡、职业培训;
  (二)掌握本地区社会招工和用工情况,向社会用工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兴办福利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
  (四)组织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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