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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案件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以及是否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内容。
  第三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行政管理部门。否则、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证人回避的,应于听证开始前或开始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发生在听证开始以后,也可以在辩讼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
  第三十三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的申辩;
  (四)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进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承办人、证人询问;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审核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按时出席听证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案件,行政机关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结束后将听证过程情况和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案件听证意见审批表,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行政机关对经过听证程序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对不能直接作出处罚的案件或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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