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将违法事实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对于应当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发现的行政机关应当制止该违法行为,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下列案件: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以及当事人请求处理的;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
(四)其他部门移送的;
(五)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受理的。
第十二条 接受口头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交举报人审核后签名。受理时应当告知其报假案和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交主管领导批准是否立案。但当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第三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必须出示并佩戴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在现场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当场告知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当场处罚的权限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决定,必须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且留有存根的当场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