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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一)搞好调查研究,了解调整对象的现实情况;
  (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四)切实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协调中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将不同意见随同规章(草案)一并上报;
  (五)格式规范、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洁。
  第十一条 规章(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
  (三)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四)执法主体;
  (五)具体规范;
  (六)罚则;
  (七)解释权属和应废止的规章;
  (八)施行日期。
  第十二条 规章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要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写清调整对象和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依法调整的必要性;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即起草准备、参照资料、修改过程、协调意见等;
  (四)对主要条款解释;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规章(草案)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起草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打印上报。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草案)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正式报告;
  (二)起草说明;
  (三)起草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政策文件以及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协调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似废止的规章原件。
  对不符合上述报送要求的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签收。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审查的重点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三)涉及的有关部门是否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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