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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西宁市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1997年6月19日 宁政〔1997〕71号)

  第一条 为使规定规章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的统称。
  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则、规程等,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 规定规章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符合法定的立法程序;
  (三)从我市实际出发,具有地方特色。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全市的立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于上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
  年度立法计划以表格形式填报一式二份,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 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应与国家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立法计划综合平衡后,拟定出全市立法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的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除特殊情况外,没有列入规划的规章(草案)一般不予安排论证和审议。
  第九条 列入规划的规章,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自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一个主要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章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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