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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西宁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1997年3月18日 宁政〔1997〕2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经营管理,保证酒类产品的卫生和质量,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配制酒、汽酒、香槟酒等。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活动专指酒类购销活动。
  第四条 西宁市商业局是本市酒类专卖的行政部门。
  市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市酒类产品质量、卫生、市场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酒类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酒类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凡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向市酒类专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第七条 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酒类专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批发单位在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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