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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西宁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4月18日 宁政〔1995〕4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头食品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街头食品,系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城乡街头、集贸市场、夜市和类似公共场所的地点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 凡在西宁市(含大通县)的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街头食品经营场所卫生:
  (一)周围环境必须清洁,二十五米以内无垃圾场、粪堆、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其它污染源存在。
  (二)场地内的地面,道路平整、坚实;有符合水质卫生标准的供水点,排水畅通;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摊点有相应的食品制作售货亭、台及防雨、防晒、防尘、防蝇设施。
  第六条 街头食品经营摊点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按食品类别划行归市。
  第七条 街头食品经营场所由开办单位或个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建设;对市场的选址、布局和卫生设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城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八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的《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定点亮证经营;经营项目要与证件、执照内容相符。
  (二)上岗穿戴整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不得留长发;制作小吃、小食品不得戴手镯、戒指、涂指甲油、留长指甲,必须保持个人卫生。
  (三)制作肉类、鱼类、奶、蛋等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熟肉寒冷季节二十小时应回锅加热,炎热季节六小时回锅加热;肉馅的销售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做到随绞随销,日销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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