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994年5月20日 宁政〔1994〕89号)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方针,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根据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及《青海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西宁市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地区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是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下,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双向选择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机制。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市为职业介绍中心,县(区)为职业介绍所。
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就业方针、政策,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个人)双向选择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其职责是:
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规范、管理劳动力中介活动,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境内外劳动力交流。
第六条 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的内容:
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介绍工作单位;
2、对用工单位(个人)进行用工登记,提供劳动力资源,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动力并对单位(个人)用工进行指导;
3、为全民、集体、“三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办理职业介绍、劳动合同鉴证、养老保险卡等手续;
4、进行技术工人交流,办理手续。为富余职工、在职职工流动和失业保险投保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