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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西宁市规划区和县辖镇的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
  (二)征用其他地区的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9倍;
  (三)征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四)征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五)征用果园地,为该地果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六)征用林地、草原按省有关规定补偿;
  (七)划拨国有耕地,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收回村社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用地单位按该幅土地年产值支付4倍的土地补偿费,并按实际情况支付青苗补偿费;
  (八)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在准备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林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年产值,以县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以村社为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1000-1300平方米的为11倍;人均耕地600-1000平方米的为12倍;人均耕地400-600平方米的为13倍;人均耕地250-400平方米的为14倍;人均耕地250平方米以下的为15倍。
  (二)征用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等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征用林地、草原的,按省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七、大中型水电工程、交通等建设项目,按最低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待国务院规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出台后,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八、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报批临时用地;没有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不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跨越县行政区域,不跨越州(地、市)行政区域的,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跨越州(地、市)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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