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青海省上缴
税利五百万元以上企业、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
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及上缴税利最佳外商
投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4日 青政〔1999〕1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上缴税利成绩显著企业的表彰和奖励工作,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及时、足额上缴税利,确保我省财政收入稳定、持续增长,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上缴税利五百万元以上企业、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及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办法》,省政府同意这一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上缴税利五百万元以上企业、
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省属人均上缴税利
最佳企业及上缴税利最佳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对上缴税利成绩显著企业的表彰奖励工作,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及时、足额上缴税利,确保我省财政收入增长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内的各类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当年实际上缴(指扣除即征即返、先征后返部分后的净上缴数)各级财政的各项税利(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上缴股利、上缴红利等)数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下列标准授以相应称号:
1、年上缴税利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青海省财政支柱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2、年上缴税利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大户”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3、在全省私营企业中年上缴税利名列榜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最佳私营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4、年上缴税利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省财政厅授予“青海省上缴税利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5、省属国有生产、流通企业中年人均上缴税利名列榜首者,由省财政厅授予“省属人均上缴税利最佳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