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村(牧)
委会、居委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 青政办〔1998〕18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拟定的《青海省村(牧)委会、居委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村(牧)委会、居委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办法》)关于村(牧)委会、居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我省第三届村(牧)委会、居委会任期已满,应进行换届。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牧)、居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省第四次村(牧)、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以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加强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目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选出一个群众拥护、办事公道,热心为村(牧)、居民服务、具有开拓进取精神,能够带领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领导班子。
二、村(牧)、居委会成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牧)、居民服务;
(三)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