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井压产期间,全省各级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
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铁路、交通部门不为其提供运输条件和手段;销售部门不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它单位不予转供电;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火工供应部门不提供火工产品。
四、我省的关井压产工作计划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动员部署。从11月20日至12月5日,利用15天左右的时间进行宣传发动和动员部署,摸清底数,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把这项工作部署下去。
第二阶段:清查清理。从12月5日至1999年1月底,各州(地)、市、县(行委)在对辖区内所有小煤矿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确定予以取缔、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煤矿名单,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审批。省领导小组于春节前予以批复,并下达关闭通知单和停产整顿通知单。
第三阶段:1999年2月1日至1999年6月底,实施关井和整顿。各州(地)、市、县领导小组必须在1999年2月底前将关闭通知单和停产整顿通知单下达应关停的矿井。在1999年6月底之前,各地必须将所有应予关闭的小煤矿(包括停产整顿后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小煤矿)全部关闭,达到关井的验收标准。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达到条件,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四阶段:关井的检查验收。先由各州(地)、市严格按关井的有关规定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要求在1999年7月底之前完成州(地)、市的验收工作。1999年8月省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对属于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在关闭后,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解决一大部分,省财政解决一小部分。
五、切实加强对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贾锡太担任,副组长由省重工业厅厅长冯振发、省经贸委副主任刘建青、省地矿厅副厅长杨永征、省工商管理局副局长马明忠担任,省计委副主任罗朝阳、省财政厅副厅长马海莉、省公安厅副厅长谢官太、省监察厅副厅长刘荣琴、省重工业厅副厅长宋玉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重工业厅,宋玉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福寿(省经贸委移交办主任)、李志勇(省地矿厅矿管处副处长)、崔文德(省重工业厅煤炭处副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这次予以关闭的小煤矿,大部分都是由县、乡管理。所以县、乡两级政府在关井压产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必须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加强考核。要求重点地区、西宁市、海北州、海西州及大通县、祁连县、门源县、刚察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其它地区由当地的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经委、煤炭(工交)、地矿、工商、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做好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