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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青政〔1998〕80号)


  为合理开发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1月11日至12日召开了“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决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的小煤矿,实行关井压产,并对全国关井压产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为了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这次会议精神,切实搞好我省的关井压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发展很快,产量增长迅猛,为缓解煤炭供应紧张状况,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需求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也存在着盲目发展、滥采乱挖、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伤亡事故多等问题,有些小煤矿甚至越层越界开采,严重影响了国有大矿的生产和安全。小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既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国务院从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的各类小煤矿,这有利于煤炭工业调整结构;有利于对各类煤矿统筹规划;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领导干部和煤炭行业的广大职工,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下大决心,花大力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抓紧抓好。
  二、关闭矿井的范围和对象
  (一)予以取缔的矿井:
  1、对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全部取缔;
  2、对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取缔。
  (二)予以关闭的矿井:
  1、对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小煤矿予以关闭;
  2、对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限期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予以关闭。
  (三)予以关闭并适当补偿的矿井:
  对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小煤矿予以关闭,并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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