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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西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7日
            西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分别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部门对火车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规划、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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