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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污染超标且扰民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通知书,被限期整改或治理的企业应当按期完成整改或治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项规定的,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申报或审验,并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未缴或者拒绝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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