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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日
         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是指对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宾馆、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含加工)摊点、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厅、照像扩印社、理发店、洗染店、浴池、服装加工点、洗车点、音像发行点、机动车修配、五金加工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地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环境保护的规定:
  (一)炉灶应当使用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燃煤炉灶应当配装消烟除尘器,排放的烟尘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饮食企业应当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用的烟囱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当按照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原则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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