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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西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6日
             西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水资源的主管部门。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受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和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水源涵养林营造和保护进行规划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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