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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4日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西宁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市容环卫、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
  (三)学校的教学场所;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宫、少年宫等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
  (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
  (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金融、证券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
  (八)会议厅(室);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区)。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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