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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宣传,进行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九条 城区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第二十条 县、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灭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健全卫生制度,保持本单位内的环境卫生清洁。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车站、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五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取消荣誉称号: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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