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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三)非公共汽车在公共汽车站点、人行横道、交叉路口等设有人行道隔离栏的路段停车上下人的;
  (四)出租汽车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上下乘客不靠边停车的。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驾驶摩托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的;
  (二)车辆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五)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六)车辆行驶时不按规定变更车道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的;
  (七)车辆发生故障时不按规定放置警告示意牌或开启危险信号灯的;
  (八)长途客运车辆超出核定乘员人数的;
  (九)长途客运车辆驶出站点后,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十)机动车在道路逆向一侧停车的;
  (十一)公共汽车在站点停车时,不紧靠路缘停车标线内顺序停车或小公共汽车停车影响大型公共汽车进出站点的;
  (十二)违反规定鸣号或排放的有害气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交通护栏、隔离设施开设通道或故意损毁其它交通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可对公民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施工作业或设置停车场、存车处及广告、路牌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可以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向道路倾倒污水、污物的;
  (二)占用道路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占用道路从事制作加工或对机动车辆进行维修、擦洗等经营活动的;
  (四)人力三轮车载物超体积的;
  (五)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人行道上滞留兜售、发送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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