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广告、指路牌;
(三)从事咨询、宣传等活动;
(四)调整或设置通勤车停车站点;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的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均按本规定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服用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药物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使用涂改、伪造、逾期或挪用、骗取机动车牌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的;
(三)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在设有中心实线的道路上越线、压线行驶的;
(二)驾驶车辆时接打移动电话、查阅传呼信息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的;
(四)在机动车道随意停车上下人、出租车遇有逆向一侧乘客招手时随意调头的;
(五)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六)在同方向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车辆受阻时,不依次停车等候或占用对方车道、非机动车道的;
(八)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九)在道路上并行停车的;
(十)等候交通信号时,越线停车,不按导向车道停车或占用非机动车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驾驶车辆时在单行道逆行或违反禁止通行、禁止左转弯等交通标志规定的;
(二)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路段在机动车道停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