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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二)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严禁翻越人行道护栏和车行道隔离设施进入车行道。
  第二十七条 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名。儿童的队列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应当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可以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二十八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
  (二)不准招呼逆向一侧正在行驶的出租汽车;
  (三)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乘坐二轮、侧三轮座托车时,不准侧坐或背向驾驶员骑坐;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五)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车辆或向车外抛掷物品。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街单位、商业店铺、居民应当保持门前人行道干净、整洁、秩序井然,有权劝阻、纠正和检举违章占道的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将商品摆出店堂占用人行道经营;
  (二)不准随意停放车辆和准许他人停放车辆;
  (三)不准向人行道、车行道倾倒污水、污物;
  (四)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从事制作加工或对机动车辆进行维修、擦洗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遮挡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设施、人行道护栏和其他交通管理设施。
  第三十一条 需要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施工作业的,须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危险警告标志;
  (二)夜间应在围挡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
  (三)作业完毕后应当立即修复被损毁的路面,并将现场遗留物清除干净。
  第三十二条 下列占用道路事项,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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