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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残疾人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的,应事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申请驾驶资格手续。经培训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

第三章 非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证、砸(喷)印和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人行横道上禁止骑行;
  (三)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准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在其他道路上并行、并停;
  (四)畜力车不准进入湟中路、南山路、海湖路、祁连路、门源路与小桥大街丁字路口以内道路或其它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五)非机动车临时停放时,应当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六)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道路和郊区公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在城镇和郊区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交叉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行,不准沿路口绕行;
  (二)等候交通信号时,不准超越停车线和占用机动车道;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向后了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四)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第二十四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0.1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过车身1米。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不准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人行道上滞留兜售、发送物品。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车辆,直行通过,不准斜穿道路和在车行道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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