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残疾人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的,应事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申请驾驶资格手续。经培训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
第三章 非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证、砸(喷)印和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人行横道上禁止骑行;
(三)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准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在其他道路上并行、并停;
(四)畜力车不准进入湟中路、南山路、海湖路、祁连路、门源路与小桥大街丁字路口以内道路或其它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五)非机动车临时停放时,应当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六)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道路和郊区公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在城镇和郊区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交叉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行,不准沿路口绕行;
(二)等候交通信号时,不准超越停车线和占用机动车道;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向后了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四)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第二十四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0.1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过车身1米。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不准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人行道上滞留兜售、发送物品。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车辆,直行通过,不准斜穿道路和在车行道上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