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车辆变更车道必须开转向灯,不准影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
(五)行驶在大型机动车道上的车辆需要超车时,在不妨碍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借道超车,在小型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车时,应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六)不准在两个车道之间的分道线上骑线行驶。
第十三条 在市区禁止鸣号的区域内禁止各类机动车辆鸣号。允许鸣号的区域鸣号音量不能超过100分贝,连续按鸣不准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0.5秒。
机动车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车辆夜间行驶时,应根据路灯照明情况或天气状况按规定使用灯光;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十五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带,无法移动的应开启危险信号灯或在车后设置故障警告示意牌。
故障车需要被牵引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开启危险信号灯。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和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外,其他车辆禁止使用危险信号灯。
第十七条 长途客运车辆不准超过核定乘员人数。驶出站点后,不准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第十八条 车辆临时停放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路段停放车辆;
(二)不准在道路逆向一侧停车;
(三)不准二车或二车以上的车辆在车行道及人行道上并行停放;
(四)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路段,不准在机动车道停车,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不准阻碍非机动车通行;
(五)非公共汽车不准在公共汽车站点、人行横道线上、交叉路口和设有人行道隔离护栏的路段停车上下人。出租汽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不准超出路缘0.3米;
(六)公共汽车只准在公共汽车站点紧靠路缘停车标线内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小公共汽车停车不得影响大型公共汽车进入和驶出站点。
第十九条 临时停放的车辆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强行将机动车拖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