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西宁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6日
西宁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加强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合法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小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的16至19座营业性客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和有关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小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物价、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小公共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协调发展,实行组织化管理,保护正当竞争、合法经营。
第六条 新增小公共汽车的客运经营权一律以拍卖方式有偿出让,申请者须通过竞标获得经营权。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获得客运经营权的小公共汽车实行线路有偿经营。
小公共汽车车辆报废或转籍应当收回客运经营权,收回的客运经营权统一拍卖。
第七条 小公共汽车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营运和确定的站点停靠、上下乘客。
新开辟的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的站、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勘定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