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粮食市场开办者(指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
(四)实行粮食批发交易准入制,进入粮食市场交易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注册资金;
2、有可靠的资信和必要的经营设施(摊位、储藏设施等);
3、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一个月最低库存量和歉年三个月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五)粮食市场交易必须做到:
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实行明码标价;
2、粮食商品的来源流向、销售渠道、销售价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六)粮食交易活动,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开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正当的粮食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
(七)进入粮食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必须履行《
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粮食经营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粮食生产、流通、价格、调拨实行分级管理。
(二)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收储的业务管理。实行收储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彻底分离。
(三)粮食企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
(四)凡进入粮食市场进行批发业务的经营者,经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出具资格证明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五)从事粮食零售经营者,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六)国有粮食收储、加工、批发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
(七)粮食零售价格按市场供求需要,在《青海省粮油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指导下,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在政府实行销售限价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