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粮食储备管理局关于青海省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7日 青政办〔1998〕126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储备管理局制定了《青海省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粮食市场管理办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储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1998〕55号)、《
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
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保证粮食市场供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收购管理
(一)本办法界定的“粮食收购”指小麦、青稞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
(二)粮食收购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
粮食收购条例》执行。
(三)各级政府及村委会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切实担负起管好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
(四)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工作。
二、粮食市场的开办和交易规则
(一)粮食批发市场必须坚决贯彻“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统一管理”的方针。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粮食批发市场的开办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
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领取《市场登记证》,方能运营。
(二)粮食市场的开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