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
不合理占用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6日 青政办〔1998〕125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计划委员会、审计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制定了《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
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计划委员会、省审计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1998〕55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就我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清理时间和范围: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包括省级政府吞吐调节粮)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对1993年4月1日(玉树、果洛州为1994年4月1日)前已清理核实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不再进行清理。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它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地方财政未补挂帐、经营亏损五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