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收购保护价的确定
粮食收购保护价,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生产者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粮食生产成本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资料为依据,保护价水平实行动态测定,主要依据当年粮食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水平,并参照上年收益率确定,同时做好与毗邻省区的价格衔接工作。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的确定
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特别是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制定西宁市场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各州、地政府参照西宁市粮食销售限价水平,按照商品合理流向确定本地区粮食销售限价具体水平,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销售限价品种,我省确定为专用粉、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不同厂家牌号的面粉参照相同质量标准执行)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
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必须执行,不得突破。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储备粮及进口粮购销价格的管理
省级储备粮及进口粮的购销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等部门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确定。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市场形势和调控要求,制定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储备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在市场上择机吞吐,轮换粮食的销售要避开粮食集中收购季节,以利于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储备机构在粮油轮换后,要及时将具体成交价格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储备粮轮换后,储备机构将具体成交价同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粮食定购价格的确定
定购粮收购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保持基本稳定,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