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7日 青政办〔1998〕121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办法
(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1998〕5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二是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三是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主要内容: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储、加工、批发及零售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二)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方法是:由省政府确定一定时期的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格时,政府及时委托粮食企业收购储备粮,必要时政府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入市收购,促进市场粮价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市场有效供给,促使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三)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省政府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