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分离
(1)对分离后的粮食收储企业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发放和管理贷款。
(2)粮食企业所有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都要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
(3)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的贷款,按就近的原则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的,所需贷款划入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县以下(含县)城镇(乡)的,所需贷款划入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所的乡(镇)可划到农村信用合作社。
(4)附营企业要按规定具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
(5)信贷资金(包括信贷基金、呆帐准备金)的具体划转办法,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制定后另行下达。
(二)对县以下只承担粮食收购的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划分。
1、对县以下承担粮食收购的独立核算企业,要将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离。对收购量小的粮食收购企业,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合理布局;调整功能,进行撤并,使其走向市场,放开搞活,其收购任务可集中给其它粮食收储企业。
2、各县也可以规模较大的1-2个粮站(粮库)为依托,在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基础上,成立独立法人实体——粮食收储公司,受政府委托专司收储业务。对不能实行独立核算的农村基层粮站(库),可作为县粮食收储公司的内部报帐单位,具体负责粮食收购工作。收储的粮食由县收储公司经营管理,所需资金由县收储公司统贷统还。收储公司受县粮食主管部门的领导,单独核算,其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对依托企业的确定由各县政府自定,确定后的依托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的分离办法,参照县级以上企业的划分办法由各县政府制定。
(三)在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中,先由企业按上述办法制定企业分离方案。企业分离方案报经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抄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备案。
三、切实做好附营业务分离和资金划转工作
将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附营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逐步实施。要认真做好银行之间和工商、税务以及粮食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要求,抓紧组织落实,妥善处理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支持粮食部门做好企业法人登记和发照工作;各有关银行要在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的领导和协调下,做好信贷资金划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