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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对市、县所在地收储企业和县城以下承担中央和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的分离。
  1、业务分开
  按照收储业务的范围将企业业务分为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对涉及收储业务及附营业务的相关行政、财务、检化验等业务也作相应的分离。
  2、企业分开
  (1)资产划分
  企业固定资产中生产性资产,原则上按照企业现有业务使用情况进行划分。对目前共用的生产性资产按业务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对企业划分后带来管理不便的情况,按照“便于管理、等额对调”的原则,进行调整划分。非生产性资产,原则上按照现有业务使用情况和地理位置就近的原则划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按业务使用情况进行划分。对不能完全划分的,按照所划固定资产的比例划分。企业存货中的粮食按粮食性质划分,中央及省级储备粮油、定购粮、保护价粮划给收储企业,其它经营性粮油全部划给附营企业。
  企业负债,以企业1998年5月31日的负债为基数,按业务使用情况进行划分。因收储业务而产生的负债,划入收储企业;因附营业务而产生的负债(包括亏损挂帐),划入附营企业。对不能完全分开的负债,按照所划固定资产的比例划开。
  (2)人员分开
  企业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定编、定员、定岗”和目前从事工作的业务范围进行分开。农村收储企业按1997粮食年度的收购量确定收储企业的人员编制,收购量在100万公斤以下的企业,编制为5人;收购量在100-200万公斤的企业,编制为6-10人;收购量在200万公斤以上的企业,编制为10-15人。承担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按现有储备粮规模,以人均60万公斤为标准确定收储企业的人员编制。在划分中优先安排1998年1月1日前直接从事收储业务及涉及收储业务的人员。如这部分人员不足定编标准的,从附营业务人员中调剂;如这部分人员超过定编标准的,划入附营企业,或纳入减员分流,并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粮食储备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原则上按离退休前所从事的业务划分。
  (3)机构分开
  分开后的粮食收储企业与附营企业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企业法人代表,分别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附营企业由同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局调整或撤并。分开后的粮食收储企业与附营企业分别上报企业的财务和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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