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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 青政办〔1998〕12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制定的《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办法
  (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1998〕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9号)精神,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的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及其资金必须实行分离。现就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粮食企业业务的界定、企业类型和分离原则
  (一)业务的界定
  粮食企业的收储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调拨,以及进口粮食的接运业务。附营业务是指收储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类型
  目前我省粮食企业有三种类型:一是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统一核算,人财物统一使用的企业;二是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既有分开核算的,又有统一核算的企业;三是完全从事附营业务并独立核算的企业。
  (三)业务分离的原则
  对第三类型的企业与第二类型企业中已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仍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资金分离上,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对第一类型企业和第二类型企业中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实行统一核算的,其附营业务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需要分离的企业,以先分业务、再分企业、后分资金的步骤进行。
  二、粮食收储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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