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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调整深化改革进一步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贸、供销、粮食企业改革。一是在全面落实国家对民贸企业扶持发展政策的基础上,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民贸企业走向市场的措施和路子,民族贸易地区要克服困难,加强重要商品的宏观调控,为把民贸企业推向市场创造条件。县级或交通便利的基层民贸企业应积极走股份合作制的路子。积极与农牧业生产部门、乡镇企业及农牧民联办混合所有制的民族贸易企业。在经营方式上实行购销结合、“一揽子”经营。县以下比较偏远的基层民贸企业应以搞好购销,解决买难卖难为前提,积极探索其他适合当地条件的经营方式。二是供销合作社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牧民服务的宗旨。主要面向城镇市场,以经营日用工业品为主要业务的供销企业要按照对国有商业企业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农村基层供销社要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过渡的新形势,继续围绕特色产品,开拓市场,推进产业化进程。建立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要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大力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三是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四分开一完善”(即政企分开,储备和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粮食挂帐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紧紧抓住按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资金封闭运行和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等关键环节,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逐步实现供应商品化、经营市场化、市场规范化。
  以改革促工作、拓市场、上管理、增效益。要把改革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采取多种方式主攻农牧区市场,扩大城市市场,拓展省外市场,跻身国际市场,促进商品销售。要不断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企业队伍建设。尤其要选好企业的“一把手”,配备好领导班子,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要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加强企业内部各项管理,落实扭亏增盈责任制,提高经营效益,如期实现扭亏增盈目标。
  四、加大流通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要根据流通企业改革的要求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省上现行的各项政策。凡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扶持工业企业的政策,同样适用于流通企业。为了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省内外非国有经济采取兼并、收购、租赁、托管的方式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改组;鼓励外商来我省参与国内贸易、对外贸易的合资、合作经营项目(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并采取兼并、收购、租赁、托管的方式参与我省流通产业所属工业企业的改制、改组;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我省再投资流通产业所属的工业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围绕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名优产品而组建的企业集团,在安排技改计划时予以支持;对国家下达的呆坏帐准备金,在其中划出一部分专项用于流通企业改制;授权国有资产控股的母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这类企业以前“拨改贷”形成的资产,转为国家资本金,留给企业扩大积累;流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亏损企业征收20%,房地产评估收费按40%收取,改制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按变更登记办理。全省流通企业改革中的具体优惠政策由省体改委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经省政府批转执行。对民贸企业优惠政策由省民委牵头,省贸易厅等部门配合,在严格界定企业范围的基础上,对现行政策进行清理,有针对性地提出扶持发展的意见,报经省政府批转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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