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失业、下岗职工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免交求职登记费、中介服务费;用人单位通过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失业、下岗职工的,减半交纳中介服务费。职业介绍机构免收的或减半收取的差额部分,可从再就业基金中支付。
十八、职业介绍机构或企业、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向省外输出劳务,每输出一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的,从再就业基金中支付给负责组织劳务输出的部门100元,外出务工的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三个月的数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作为出省补助。
十九、各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必须优先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且招收比例不得低于30%;各类集贸市场内安置的下岗、失业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根据情况建立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集贸市场。
各用人单位招收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该部分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二十、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一、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务工或自谋职业,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其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按现行规定的比例交由原单位代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自愿承担全部养老保险费用的,由职工每月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下岗职工承担全部养老保险费用后,社会保险机构在核定该企业下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予以核减。
二十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及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继续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三、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其原企业的住房,已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归个人;已购买部分产权或愿意购买产权的,可按照政策规定购买全部产权;未购买的,可协议保留,继续租用,租金标准与原企业的在职职工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