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下岗职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凭《下岗待工证》免收税务代理费;委托办理其他涉税事项,减半收取税务代理费,对其中特别困难者,经认定后可免收税务代理费。
九、对各类用人单位新办的经济实体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失业青年、失业职工、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下岗职工的,工商、城建、能源等部门在经营场地、摊位、电力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安置上述人员达到从业人数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达不到60%的和各用人单位招收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原职工总数1%以上的,每增加1%,3年均减征所得税1.66%。
十、免税期满的经济实体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年检认定合格的,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必须加盖年检合格章),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0%。
十一、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经营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数60%的,3年内其营业税起征点可按人均月营业额600元的超出部分征税。
十二、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的发放。
十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的2%以内,从税前提取再就业费用,专项用于本单位下岗职工培训及再就业工作。
十四、市、县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将位于城镇繁华地段的工业企业等第二产业迁出,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商业等第三产业,从收取的出让金中支付迁出单位的拆迁安置费。
十五、企业为安置本单位下岗职工兴办的三产等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且未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收益金。
十六、下岗职工的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训练,缺乏办学条件的可会同当地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联合办班培训。培训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各级就业服务局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从再就业基金中按每人每月40-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