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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 青政〔1998〕5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营造更为有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外部环境,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改、扩建原有市场,增加市场容量,设立下岗职工优惠区。开辟各种形式的临时经营场所,利用空闲场地开办早、夜市、星期日市场等,引导下岗职工进场经营。
  二、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外,经营范围一律放开。
  三、对下岗职工筹资兴办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达到规定要求的50%,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足部分在一年内分期到位,其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
  四、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允许其试经营一年;从事除销售汽车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和修理家用电器、机动车辆等收入较大、经营毛利率较高的货物和劳务外,经营其它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的,允许其试经营二年;下岗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开展家政、各类代办服务、托幼扶老、修理、搬运等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项目,允许其试经营三年。试营期间,手续从简,可凭《下岗待工证》和个人身份证,直接到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免收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治安等行政性收费。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缓征各种税。试营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五、下岗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承包土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有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性收费,暂不征税。
  六、下岗、失业职工个人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经营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可由原来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200元的限额提高到6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七、下岗职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办理税务登记证,凭《下岗待工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需填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减收80%的工本费。领购发票时,提供保证人的,可免收发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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